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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赛规则

(一)每场比赛开始前30 分钟,各队必须向裁判员提交比赛名单和上场队员参赛证件,每场比赛替补不得多于7名队员,只有有参赛证件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。

(二)每场比赛中每队最多替换7 名运动员(包括守门员),替补队员上场前需将参赛证交到裁判席完成换人。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比赛。所有参赛队员参赛证比赛结束后归还。
(三)本次比赛中运动员得一张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则自动停赛一场(轮)。U9、 U10、U11、U12不停赛(组委会追加处罚除外)。
(四)小组循环赛黄牌记录不带入第二阶段比赛(停赛和追加处罚除外),红牌记录带入第二阶段比赛。U9、U10、U11、U12不带入第二阶段比赛(组委会追加处罚除外)。
(五)如因天气、场地因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,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,后续比赛以组委会通知为准。
(六)比赛球队在比赛开始时间迟到15 分钟,按弃权处理,判该队0:3 负(组委会造成迟到原因除外)。若参赛队在比赛阶段弃权,则取消该队比赛参赛资格。
比赛装备与服装要求
(一)上场比赛运动员必须佩带护腿板,禁止金属钉足球鞋,否则不允许上场比赛。
(二)每支参赛队至少准备2 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足球袜。比赛服号码清晰(不允许有0号)。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。守门员的比赛服装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。参赛队足球袜颜色必须统一,且两队足球袜颜色有明显区别。
(三)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 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。
处罚规定
第一条 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
在比赛中,替补席人员禁止吸烟,严禁运动员,教练员,工作人员以谩骂,吐唾沫等方式辱骂或侵犯裁判员,对方运动员,教练员,工作人员或观众,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:
1) 警告
2) 通报批评
3) 停赛或禁赛
4) 取消带队参赛资格
5) 取消比赛资格
6) 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二条 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
1)一方球队比赛弃权,另一方球队以3:0 获胜,如实际比分超过3:0,以实际比分为准。
2)双方球队比赛弃权,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,双方各计0 分。
3)在小组赛中,如果出现一方球队无故罢赛或弃权,所有参赛队与该队同一阶段比赛的比分均计3:0 获胜。
4)在淘汰赛中,如果出现一方球队无故罢赛或弃权,另一方球队以3:0 获胜。
5)因球队自身原因中断比赛5 分钟,按罢赛处罚。
6)如果一方球队无故以场上队员人数不足造成比赛终止,则将该队按弃权处理。
第三条、年龄证明
1)参赛球队必须在7月1日之前向和平杯组委会提交报名球员名单以及球员证件照电子版。必须按照和平杯组委会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写。
2)所有球员必须凭借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进行年龄核实。(不接受户口本,学生证,身份证复印件,特殊情况需经组委会批准)。本地球队需要到组委会安排地点进行年龄核实;其他球队需要到所在住宿大学或者酒店进行年龄核实。每场比赛前裁判检查球员参赛资格,通过方可上场比赛。
3)年龄核实每名球员必须本人到场,并且队员必须在球队提交给组委会的参赛名单上。
4)如发现弄虚作假,冒名顶替等行为直接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成绩。
5)在赛后如果有球队质疑对手,质疑方必须按照申诉程序进行赛后申请申诉,并且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,例如影像资料等。组委会将根据核实记录进行裁决。被质疑方需要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被质疑队员的身份证件,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拒绝提供视为无法提供合格身份证明。
6)球队领队/教练(参赛名单上写的领队/教练)在球队所有球员年龄检查时必须到场 。